在美国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对外关系法一般认为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末。
[56]如在联立公司案[57]中,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涉案办学许可的颁发除适用幼儿园设立方面的法律规范之外,还须参酌房屋租赁法律规范设定。在此种情形下,法规范中的公益与私益界限更加模糊。

但是,这些解释指令在具体适用时也经常会陷入个案适用中的严重不确定性[25]困境。其次,刘广明的土地承包权属于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究其原因,是《行诉解释》也未能回应利害关系判定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何种利益才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36]保护规范理论似乎已沦为立案登记背景下人民法院摆脱案多人少责任重困境的一招利器。[50]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解释方法发生重要转向。
为此,根据原告的不同身份,与诉权判定相关的判例被细分为55组,并按照原告身份的首字母从A至Z进行排列,具体包含外国人、配偶、市镇、不动产所有人作为原告的情形等。为此,藉由基本权的放射效应来解释一般法的目的便显得尤为重要。(三)完善专门性对外关系立法:以对外援助法为例 相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要求,我国的专门性对外关系法在立法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一些领域内尚无法可依,如在华外国人管理方面尚无《难民法》,在国家主权豁免方面,尚无专门的《国家主权豁免法》。
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基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需要,廓清对外关系法的研究领域和研究问题,为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系统、清晰的顶层制度设计和智力支持。四、完善我国的对外关系法:从研究领域到法律体系 我国已有实质意义上的对外关系法,但未形成一个研究领域,对其理论研究不足,司法实践不足,立法不足,无法满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现实需求。在个案裁判方面,我国各级法院可通过综合运用国际法确认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确立个案管辖的依据,发展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规则体系。上述问题不是对原归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研究领域问题的简单重组,而是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的需要,对仅靠国际法或国内法无法单独解决的法律问题的类型化挖掘,以达到从对外关系法的研究得到更高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以对外关系法作为涉外法治的学术表达有利于我国法治的国际传播与交流和实质性推进涉外法治的学理研究。
车丕照:《国际法可否作为治国之法》,《光明日报》2015年05月13日,第14版。对外关系法是与国际法最密切联系的那部分国内法(12)‘对外关系法这一术语用以指称调整一国与世界上其他行为体互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国内法。

(59)在对外援助过程中必然涉及物资、金钱、服务及/或人员的跨境流动,也必然会与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产生互动和交集。曹俊金:《完善我国对外援助立法之探讨》,载《天津法学》2014年第3期。(4)国际条约优于其他国内法但低于宪法。(42)参见李庆明:《论美国域外管辖:概念、实践及中国因应》,载《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3期。
总之,笔者将对外关系法界定为调整一国与外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境外实体、个人)互动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有学者主张可借《缔结条约程序法》修订之机,将该法的名称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法》,全面规范我国条约缔结机关、缔约能力和权限、缔约程序以及条约的种类、保留、生效、效力、解释、实施等事项。此处的影响显然是适用的核心前提,显然需要法院通过个案确立具体的判断规则。(43)参见黄惠康:《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载《学习时报》2021年1月27日,第2版。
考虑到阻断的针对性和制裁的政治敏感性,此条中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和私人诉讼的提起均需要做进一步的限定和解释。多样性的主体在多个层面展开跨国互动。

对外援助基本法就对外援助的定义、对外援助的目标、对外援助的原则、对外援助的管理、对外援助的评价、对外援助的监督等事项作出基础规定。(14)还有学者从国内宪法的角度来界定对外关系法。
早在1987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生效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向各级人民法院转发前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其三,构建、完善规制一国与外界互动关系的国内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有实质性的对外关系法,但存在理论研究不足、司法实践不足、立法不足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百年未有大变局下我国对外关系发展的需求。第二,对外关系法调整的互动关系具有双向性、循环性和多样性。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的成立,我国的对外援助在援助规模、援助领域、援助方式等方面步入转型阶段。(54)参见《刑法》第8条、《反垄断法》第2条、《反恐怖主义法》第1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证券法》第2条第4款、《出口管制法》第44条、《生物安全法》第84条、《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
例如《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可以说,对外关系法是涉外法治的核心。
我国的快速崛起带来国际地位的变化,在国际法律秩序重构,我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多重背景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需要一种新的观念。(58)三方合作援助包括至少一个传统援助国或国际组织、一个及一个以上新兴援助国、一个及一个以上受援助国。
第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联系及相互作用决定了对外关系法的存在。(50)即使在对外关系法已比较发达的美国,也曾存在外交事务司法例外主义的观念。
仅依靠彼此分离的国内法或国际法研究框架难以理解、解释并确立此种新的观念。为此,在明确我国对外关系法的渊源时,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特别讨论。④在研究层面,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研究基本平行进行,对两者的关联性研究不足。我国已有学者呼吁明确对外关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依法治国之法。
对外关系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或国内法。(32) 现今一国的对外关系已不仅涵盖国家间的关系,参与对外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国家及其政府部门也包括非国家的私人行为体。
前两者共同计划、融资并执行合作援助项目。(58)因此,对外援助不仅关涉援助国国内主体(如实施援助的企业、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而且关涉援助国与受援助国、其他援助国、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49)参见[荷]亨克·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165页。②参见古祖雪:《治国之法中的国际法:中国主张和制度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
通过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的路径,做出进一步探讨。⑦参见徐崇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构建:对国际法虚位以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对外援助国际软法则涵盖通过国际组织和(或)国际会议达成的有关对外援助的决议、声明、宣言、议程等规划类文件以及指南、建议、意见等工作指导性文件。(50)我国法院表现得尤为明显。
这也正是实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发展的现实之道。(46)涉外法治基本上仍属于一种以实用为导向的政策用语,尚未发展成为严谨的学术用语和学术领域。
⑧参见王德志:《论宪法与国际法的互动》,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41)在中美经贸摩擦的背景下,尤其要完善中国对外关系法中的管辖权立法、国际司法协助立法、阻却立法。
私人行为体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决策的灵活、高效促使私人行为体更多地参与对外交往。只有因一国与外界互动而产生的、处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交界地带、仅靠国际法或国内法无法单独解决的法律问题才属于对外关系法的研究对象。 |